泸州陪餐制推行 | 同菜同价,校领导陪学生一同吃食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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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在校用餐吃什么、能否吃饱
营养够不够、味道好不好?
这些问题牵动无数家长的心
4月8日,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中小学、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,每餐均应有校级领导、中层干部、教师代表轮流缴费陪餐。教职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,伙食费据实结算,不得侵占学生利益。
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(园长)负责制,校长(园长)是第一责任人。民办学校必须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,董事会必须支持和保障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。
学校要配备专(兼)职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,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,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。
学校要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、入库查验、进出库登记制度。
学校应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健康检查登记制度,严禁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。
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,统一管理,不得对外承包。
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,条件成熟的应收回交由学校自主经营;条件尚不成熟的要制定收回期限加快收回协商。
确需引入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,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、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单位,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,不能“以包代管”,严禁层层转包、贴牌代包。
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开设服务部(超市、小卖部)。学校食堂应遵循安全、健康、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采购食品及原料。
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指导,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。
自办自管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,实行专账核算。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账,明细核算。
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、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,教师食堂开支不得从学生食堂中列支,教职工福利、奖金、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。
教职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,伙食费据实结算,不得侵占学生利益。要实行财务公开,自觉接受师生、家长、学校膳食委员会及社会的监督。
《通知》明确要求,中小学、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,每餐均应有校级领导、中层干部、教师代表轮流缴费陪餐;有条件的可根据家长自愿申请,有计划安排家长陪餐。
大力实施“明厨亮灶”建设,进行可视化监管,坚持智慧引领,借助信息化手段,推动学校食堂实施“互联网+明厨亮灶”。
学校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,成立由学生、家长、教师、社会人士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,发挥其在食堂管理、监督和评议等方面的作用。
各区县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
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,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,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对未履行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不力的单位及人员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。
陪餐制不只是关乎学生用餐安全
当校领导能够与孩子坐在一桌用餐
孩子们能够吃得安心、放心
也对学校多了些亲切和信任
有了信任,就能更好地形成合力
共同构筑一个安全的校园,让孩子们更好成长
(川江都市报记者 徐亚琴)
来源:泸州发布
责编:梁晓
编辑:波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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